四川省具体大部分地区 二套房低于首付比例为50%8月23日,中国银行成都支行官网公布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印发《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以下全称《方案》)的通报,文件对四川省各市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低于比例以及贷款最久年限都展开了规定。《方案》明确提出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出售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低于首付款比例为25%。
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出售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低于首付款比例为30%。享有1套住房且适当购房贷款并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出售第2套住房低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70%,且贷款最久年限不多达25年。在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第2套房低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60%,且贷款最久年限不多达25年;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2套房低于首付款比例为40%;全省其他地区低于首付款比例为50%。享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享有2套及以上(无论否有贷款或否结清适当贷款)住房的家庭,停止派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地区,已享有2套及以上且适当购房贷款并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停止派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该《方案》自2018年8月24日起实行。在《方案》公布之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早已法院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并开具首付款交纳有效地凭证,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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